兔茅申购价2499元,经销商称控货严,生肖酒会退烧吗?******
茅台直销“i茅台”首发兔茅售价2499元/瓶。
1月5日20时,茅台的第十款生肖酒兔茅在“i茅台”App首发申购。在“i茅台”平台,53度500ml兔茅“贵州茅台酒(癸卯兔年)”(以下简称“兔茅”)售价2499元/瓶。据贵州茅台官微介绍,本场兔茅首发专场投放29999瓶兔茅供用户申购。
“i茅台”显示,申购结果将于1月6日18时后公示,申购成功后将以短信形式通知消费者。据“i茅台”介绍,此次兔茅首发申购持续1小时,至21时结束,专场申购登记先后顺序与申购成功率不关联。
据“小茅i茅台”官微介绍,1月4日开启虎茅申购的“告别专场”,共计投放29999瓶虎茅。此后,兔茅将接力虎茅在“i茅台”上架,开启每日享约·茅台时段开放申购。
自2022年3月31日以来,茅台推出“i茅台”平台,扩大了直销渠道。2022年前三季度,贵州茅台的直销渠道收入达318.8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7%,占营收比重达约36%。与此同时,直销渠道挤压经销商生存空间的声音也一直存在。
与往年茅台生肖酒发售后经销商纷纷推出预订、预售的火热情形不同,今年不少经销商反映控货更严。
1月3日,上海一位茅台经销商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兔茅”还没有货,价格也尚未确定,也并未像去年“虎茅”发售前一样接受预售。
1月5日,北京一位茅台经销商也表示兔茅“暂时没有货”,也暂时没有预售,并称今年控货厉害。去年,虎茅发售后,市场上虽没有现货流通,这位经销商也曾推出“预售价”支持提前预订,虎茅价格一度炒上6000元/瓶。
知趣咨询总经理蔡学飞认为,茅台生肖酒一向是中国最重要的投资类白酒品类,本身的稀缺性非常强。“在旺盛的需求面前,每年限量发售进一步加剧了(生肖酒的)产品价值。”蔡学飞指出,由于茅台酒在送礼市场有很强的流通性,加上“生肖”“限量”的概念,受到市场追捧“是必然的结果”。
那么,“i茅台”直接投放兔茅,是否会让茅台生肖酒市场降温呢?蔡学飞认为,“i茅台”的精准投放,能缓解一部分市场对茅台生肖酒的供需矛盾,满足一部分刚需消费者的需求,但兔茅的稀缺属性并不会改变,茅台生肖酒在高档礼品市场上仍然有很强的号召力。
“(但也)要客观认识到,考虑到茅台最近几年一直在做价格管理,相较于往年的生肖酒,今年兔年生肖酒的炒作氛围,应该会有所降低。”蔡学飞分析称。
截至1月5日,贵州茅台收涨4.41%,股价重新站上1800元,报收1801元,总市值22624亿元。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