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里王子痛批英王室成员 英媒:摧毁英国依赖的神话******
“愤怒”哈里挨个痛批英王室成员,英媒:会“摧毁”英国依赖的神话
【环球时报驻英国特约记者 纪双城 环球时报特约记者 陈 欣】继新书中诸多“劲爆”内容被媒体曝光后,英国哈里王子在接受英国独立电视台采访时再爆惊人言论。据英国《卫报》8日报道,在这次充满愤怒的专访中,主要王室成员均遭到哈里抨击。哈里还为自传《备胎》辩护,称保持沉默“只会让施虐者继续施暴”。
哈里称,写自传是对王室座右铭“不抱怨,不解释”的嘲弄,王室对小报的迁就以及王室的虚伪让他很恼火。他指责王室在女王去世当天的反应“非常可怕”,他目睹了“泄密和栽赃”。他还称,当日自己并未被邀请与其他王室成员一起乘坐飞往巴尔莫勒尔堡的飞机。他还透露,自己与威廉的手足之争早在上学时就开始了。当时同在伊顿公学上学的威廉告诉他,在学校里他们要“装作不认识”,这让他很受伤。不过哈里仍强调,自己无意伤害家人。他说,“我爱我的父亲,我爱我的哥哥,我爱我的家人。”
当被问及威廉和凯特是否从一开始就未能与梅根友好相处时,哈里给出了肯定的答复。他表示,这是因为他们对梅根存在刻板印象(美国人、演员、离婚、混血)。不过,哈里在专访中承认,他不认为英国王室存在“种族歧视”,只是有些“无心之失”让梅根承受痛苦。在哈里的口中,继母卡米拉是一个“恶棍”,为洗白自己,不惜与媒体“勾结”。在自传《备胎》中,哈里称,自己成了卡米拉公关“祭坛”上的“祭品”。他说,某些王室成员通过“与魔鬼同床”,来恢复自己的形象。在被问及他所做的一切是否符合他对隐私的期望时,哈里说,他已经尝试了其他所有可用的渠道,让他的家人和王室保护并支持他,但他们拒绝了。
《卫报》评论称,从公关的角度来看,哈里的自爆有助于他的新书大卖并提升他本人的知名度。但哈里自传中的内容以及他在采访中透露的信息会“摧毁”英国君主制——这个国家依赖的神话。哈里最近的爆料在英国国内引发批评,英国《快报》称,英国前首相撒切尔的助手加德纳8日在接受采访时称,“哈里给人的印象是偏执,甚至精神错乱。他对英国、英国的新闻自由和英国人民的看法非常黑暗和令人不快。”
(来源:环球时报)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